刘铁男案

案件回顾

9月2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刘铁男受贿案。据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铁男利用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山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建林等五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刘铁男的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

提起公诉

2014年6月23日,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已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铁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男利用其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4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刘铁男受贿一案。

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宣判,刘铁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铁男被指控于2002-20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万余元。2014年12月10日,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整个庭审中,刘铁男对检方的多项指控均未持异议,并多次强调,“此起犯罪是我主动坦白交代的。”而在最后的自辩环节,刘铁男也放弃了自辩,他表示,“给国家、给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 他说,他现在每天生活在沉痛的忏悔和自责中。他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堕落痛哭流涕。

审判长在现场宣读了法院经审理另查明的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铁男主动坦白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南山集团、广汽集团及张爱彬给予的钱款共计1875.3060万元的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以下为判决全文:

一、被告人刘铁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随案移送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天籁牌轿车一辆上缴国库。

三、其余扣押于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刘铁男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有认罪、悔罪表现但不构成立功

从一审开庭时的痛哭流涕并自称“利令智昏”,到在纪委办案期间提交《关于发改系统项目审批环节防范腐败问题的若干建议》,刘铁男似乎对自己的腐败堕落颇为后悔并在力争轻判。

法律专家表示,对刘铁男的判决属于量刑适中。“与现在一些贪腐官员涉案金额动辄大几千万、上亿元相比,刘铁男直接或通过其子刘德成收受公司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这一数额在今天并不是最大的,而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追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综合这些因素,刘铁男被判处无期徒刑,在量刑上是适当的。”

法院判决书指出,刘铁男在办案期间结合自身教训,为从制度设置的源头上预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

判决书同时表示,对于刘铁男及其辩护人所提刘铁男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与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