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国教唆他人吸毒案——吸毒人员教唆他人吸毒,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告人张清国,男,汉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无业。2014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清国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后,因患病未能交付执行。2014年12月8日晚,张清国从邱鹏程(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得毒品,当晚再次向邱鹏程购买毒品,并让其同学林某阳驾车去邱鹏程处接取。林某阳将毒品送至浙江省温州市某小区张清国家,张清国称该物品系冰毒,并向林某阳介绍吸食冰毒后的体验,邀其共同吸食。张清国当场演示如何吸毒,后林某阳仿效张清国的方法吸食冰毒。同月11日下午,林某阳在张清国家中通过上述方式再次吸食张清国提供的冰毒时,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张清国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邱鹏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清国向他人介绍毒品种类,宣扬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邀约他人共同吸毒,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张清国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清国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清国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