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凸显“依宪治国”理念
在即将迎来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在既往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战争罪犯之后,迄今时隔40年,我国再次依照宪法施行特赦,此举传递出哪些法治理念?对此,记者采访了权威专家予以解读。
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据了解,此次拟特赦罪犯包括四类。其中第二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足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规定除外情形,是因为这几类犯罪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针对累犯不予特赦的原因,王平分析,累犯较之初犯、偶犯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也被排除在特赦之外。
第三类特赦对象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王平说,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上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
第四类特赦对象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此次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是这一方针在此次特赦中的继续坚持和具体贯彻。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几种严重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应对犯罪的基本策略思想。它是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犯罪态势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刑事犯罪采取区别对待之立场,科学、灵活地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赵秉志看来,此次施行的特赦,是国家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实施理性反应的有效手段,是刑罚手段的必要补充和救济,完善了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强调和侧重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强调“宽”与“严”之间的协调运作。而此次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使之得到宽大待遇,切实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之基本蕴涵。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特聘教授高铭暄表示,和谐、理性、成熟的社会之构建,应以宽容精神为基本底蕴。我国此次在新的历史时期所施行的特赦,充分展示了刑罚人道主义,凸显了国家和社会对罪犯的必要宽容。同时,面对社会转型时期较为严峻的犯罪态势,此举无疑有助于社会各界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有助于改变普通民众对于严刑峻罚的过度迷信与依赖。
“此次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王平表示,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实施宪法规定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国此次实行的特赦即属于此种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说,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对此,赵秉志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将特赦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先后7次施行特赦,但自1975年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已40年未曾适用。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更是自1959年我国首次特赦将普通罪犯包括其中之后,长达56年之久未曾行赦。此次在特赦制度被尘封40年之后重又启用并对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相信对于赦免制度的法治化重构及其常态化运作必定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高铭暄表示,此举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有助于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全体国人之心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并全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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