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 

王立斌

【摘要】: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占据了极为突出的地位,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类型之一。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有助于思考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是处理民事纠纷主要方法之一,这种实例分析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广为流传。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中尤以请求权基础的寻找为重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抗辩 抗辩权

第一章 请求权的概念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占据了极为突出的地位,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类型之一,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相对权,与对世权相对立,它的效力仅仅及于某个特定的人,而非所有权那样效力及于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请求权的权利人旨在通过请求权获得某种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至于该权利人最终能否获得他所期望的这种给付,则是另一回事,因为请求权的实现要受到对方当事人抗辩的影响。

对请求权的理解应当从应然性之请求权和实然性之请求权两方面来掌握。之所以把请求权分为应然性之请求权和实然性之请求权,是因为不论在债法领域还是物权法领域,请求权在效力上都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之分。应然性之请求权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权利,体现着某种利益,它与所有权利一样标志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尊重和认可。实然性之请求权是任何第三人都应该承认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关系(法律关系),并应当服从,使该法律关系不受到侵害。[i]

第二章 请求权基础

第一节 请求权基础的概念

我们在处理请求权类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最典型的请求权问题的构造通常可以描述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ii]因此,我们在处理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事纠纷案件时,重点工作是深入挖掘出能够确保支持原告向被告所主张的请求的法律规范,该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思考和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核心工作是寻找请求权基础。从一定程度上讲,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思考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就在于请求权基础的探索。试举一例,有某学生做学术报告时说:“甲得依不当得利法则向乙请求返还某车”,当场被质问:“请明确言之,依何规定。”学生思考后答曰:“依《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某教授高声谓“不是某车,而是某车的所有权,其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iii]思考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须寻找到支持一定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或确信无任何请求权基础存在),不能概括笼统地说“依‘民法’规定,某甲得向某乙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说:“依‘民法’关于买卖之规定,买受人丙得向出卖人丁请求减少价金”;亦不能说“某戊得依无因管理法则,向某庚请求返还所支出之费用”;更不能说:“依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原则,某甲得向某乙请求返还原物。”法官裁判、律师办案、学者研究须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权之法律规范。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体系

请求权基础的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依据台湾大学法学系教授王泽鉴的观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①合同上给付请求权。②返还请求权。③损害赔偿请求权。④补偿及求偿请求权。⑤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⑥不作为请求权等。在上述各种请求权基础中,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民事纠纷实务上最属常见。因此,有必要查阅民法全部条文,找出所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依一定的观点(如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加以整理、分析、归类,组成体系,其他请求权基础亦是如此。

关于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和寻找,不能盲目漫无目的,需要依一定的次序而为之,即依合同、无权代理等类似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次序来寻找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我们说探寻请求权基础需要依据上揭次序,这主要是基于目的性的考虑,即尽量避免于检查某种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须以其他请求权作为前提问题。[iv]

由于其他请求权能够受到合同关系的极大影响,因此要先检查合同上的请求权。比如对无因管理而言,合同关系属前提性问题,倘若当事人之间有委托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合同存在时,则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再如对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关系同样是属于前提性问题,假如一方当事人基于某个合同的存在而合法地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物,那么一方当事人则属于有权占有该物,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其物。对于不当得利而言,若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则一方因他方之给付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自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上的原因。

民法上主要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次序,已如前述。原则上应当依上列次序,通盘检查各项请求权基础,决不能仅凭直觉任意寻找,其主要理由有三:(1)可以借此养成严谨的思考习惯。(2)可以避免遗漏。(3)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之利益。

第三节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外之原因而消灭(如超出诉讼时效)时,则仍可以行使其他请求权。[v]比如出租车司机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使乘客受伤时,乘客有不完全给付债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侵权损害行为赔偿请求权,得择一行使。受害人可以同时或先后依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请求财产上损害赔偿时,再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若其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财产上损害,已达其目的时,自不得依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再为请求。如果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超过时效而消灭时,受害人仍可以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问题并非仅存在于理论上的意义,由于它对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有极大影响,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影响也极为深远,因为其涉及不同的要件、举证责任及消灭时效抗辩等。每一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深入把握每一个能否竞合的请求权,从而在诉讼过程中才能做到游刃有余,庭上、庭外进行积极地主张或者针对对方的请求进行合法地抗辩。切勿任意择一请求权基础,必须通盘检查所有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此所保护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也是能够训练法律人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能力。

第三章 请求权与抗辩、抗辩权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两个概念。但法学界对这两个相关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及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种认识是缺乏根据的,颠倒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一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事由而自使不发生。其二,权利毁灭的抗辩,即原告纸张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其三,抗辩权,及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至权利。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予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

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是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担负起作为立法者、行政人员、司法人员或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的任务。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具备此能力。


[I]张霞:《民法中请求权概念之辨析》,载于《法学家》,2002年第2期。

[II]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中正书局1952年版,第48页。

[III]王泽鉴:

[IV]龙为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137页。

[V]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