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完善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

 王旭斌

论“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完善


[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西方国家,在当今世界备受各国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引起了美国《财富》、《福布斯》等重要商业杂志的广泛关注,成为对企业排名的重要标准之一。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上台之后,鉴于商业界存在的对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的挑战,呼吁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维护世界公民的权利。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广泛引起世界各国的热议,它作为国际标准道德规范,强调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员工的利益,对各国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性质与意义等相关理论知识进行了概括;接着说出了我国当今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分别从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实践方面提出了基本的构想。

[关键词]公司法 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监督


论“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导    言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指出科学发展观鲜明的精神实质,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求真务实。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四位一体”拓展到“五位一体”,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1]。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也要求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发展生产力,抓经济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到本世纪中期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基本实现我国现代化。在此背景下,我国加快了发展经济的步伐,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较快,发展速度在国际上显露头角。然而,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具体表现为企业一味的追逐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公德、企业社会责任,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2011年康辉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康辉石油公司忽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欺骗的方式转移公众的视线、逃避舆论的指责,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担忧;2007年三鹿奶粉事件,婴幼儿食用奶粉出现疾患,天使般的生命过早出现夭折,触目惊心的画面引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唤;此外,富士康四面楚歌事件、污水废水任意排放事件等等都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推向了公众的视线,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2005年12月,“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的成立以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文件的推出推动了人们加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我国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对维护消费者、企业员工、债权人、社区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政治影响力不断加大,在国际发展中独树一帜。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区域经济合作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跨国公司的发展又使中国的经济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企业重视科学技术、鼓励创新,国家“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的提出、高新技术产品优惠政策的出现等促使国内企业重视发展与国外企业的经济关系,发展对外贸易,这也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影响力。这种国际背景对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与合作时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企业在发展对外贸易时存在着对“企业社会责任”、“SA8000”[2]、“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概念认识不清的现象,种种绿色壁垒、贸易壁垒成为我国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的障碍。为此,企业应当深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本着对消费者、资源与环境等负责的态度生产高质量、安全健康的产品,坚持经济与环境相协调,自觉承担对社会公众的责任,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对外贸易中实现长远发展。

忽视社会责任,经济与社会脱节发展,只能使国家实现短期的高速发展,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必将使国家的长远发展步履维艰。这可从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实践中看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较早,其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相对成熟,早期的西方哲学立法也多崇尚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急速扩张。自由资本主义“看不见的手”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会在客观上增进社会利益。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弊端也日益显现,生产社会化程度加快、市场化速度飞速加快使自由市场中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时直接危害了社会利益。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政府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罗斯福新政中有一系列维护社会利益的政策,这些维护社会利益的政策弥补了经济发展中的漏洞,个人本位主义转向社会本位主义成为西方思想的重大变化。在当代,社会本位主义的广泛被认可增加了企业的“社会利益”,无疑使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集体主义思想是主流价值,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在不损害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二、问题的提出

(一)国外相关研究

早在十九世纪,人们对社会责任已经有了相关的关注,认为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顾及所涉及到的社会影响。但此时的社会责任都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来源于美国。1916年,美国的克拉克教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但是当时并没有提出相关概念。1924年,英国人谢尔顿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3]。这一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人们更深入的了解到企业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的内涵提升到新的层次。1953年,鲍恩将这一概念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从而开启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式研究之路,他也因此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4]。1962年,米尔顿·弗里德曼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指公司在发展中不是追求利润,而是造福于社会。这加深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1979年,卡罗尔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慈善责任等,并建立起相关的空间模型。他将社会责任分为金字塔形的四个层次:经济责任是第一层次的责任,处于最低层次;法律责任是第二层次的责任,体现了社会责任的法制性;伦理责任是第三层次的责任,其并未形成严格的法律条文,即道德、规范等;慈善责任是第四层次的责任,处于最高层次,不具有法制性。这使得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其影响深远。1991年,卡罗尔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并将社会责任分为四个部分:经济方面的责任、道德方面的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责任[5]。

(二)国内相关研究

中国台湾学者认为,为了符合多数人对公司的期望,企业除了依照法律进行经营外还应该实践公司的伦理责任。

大陆最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认为,企业不仅应该最大限度的实现股东盈利或赚钱的目的,还应该注重股东以外的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即企业利益相关者主体-消费者、债权人、员工、社区等的利益。1993年,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该法中强调尊重股东的权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该法主要强调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体现了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2003年,人民日报中发表“别让SA8000认证绊住脚”的报道,引起了我国媒体及公众对SA8000认证的认识。同时,这篇报道也将国际企业社会责任引入中国,我国学术界和企业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认识加深,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开始重视,它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相关课题。

2005年10月,我国通过新的《公司法》,在该法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并对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该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6]。另外,该法在相关具体条款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这些具体内容包括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等。

三、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在我国,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定相应法律制度来明确并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企业以及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着争议或不理解。部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还有一些企业持观望态度,选择置之度外或者是逃避。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推行SA8000标准,即“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这一国际标准道德规范,强调了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员工的利益,将企业关注的焦点由经济责任转向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结合。因此无论是从企业自身、整个社会的现实还是从学术理论的角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都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我们可以从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进行如下分析:

《公司法》中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企业社会责任既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又联系着现代企业的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它是一种桥梁,是一种纽带,更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对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具有重大的作用。将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化有利于将企业的单一逐利行为转向守法的路径,同时使企业社会责任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建设。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我国道德伦理建设的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关乎法制建设,也是道德问题,即法律化的道德。道德指引企业遵守相关的准则,从而提升企业的信誉,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使人们在价值层面达成共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落实不仅促进企业遵守社会规范还会带来社会的感染力,即产生全民效应,促使全民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提高道德良知,进行全民道德建设。

从现实方面讲,强调社会责任、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化建设有利于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弊端得以预防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牺牲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事件频繁发生;劣质商品、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安全事故、责任事件层出不穷;缺乏社会良知、对公益事业淡漠也已司空见惯。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有企业在生产产品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才能在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保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同发展。进行相关的法制建设使企业在违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这就使得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再肆无忌惮,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带动着社会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一)研究的思路

企业要想履行社会责任,首先要清楚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把握社会责任的含义与性质。而很多企业对社会责任存在着认识不清的现象,认为社会责任只是一种自我意识,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或者企业做不违法的事情就做到了承担社会责任。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包含的范围广泛,主体也不仅仅是股东,还有更多的主体。企业仅仅做到不违法是不够的,为我国公益事业做出相应的贡献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由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而上升到制度层面,即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首先把握我国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只有了解现状,才能对其进行相关的分析,进而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这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对我国立法建设、司法建设、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经济建设,还需要社会建设,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加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把握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意义。

第二,通过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不足。

第三,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基本构想。

(三)内容框架

根据进行本文研究的需要,全文内容如下:

本文主要介绍了“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完善这一内容,全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介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法,主要阐述的是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性质等进行了相关的理论介绍,并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完善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介绍的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与缺陷。首先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从中指出其存在的缺陷与形成缺陷的成因。

第三章介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针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首先介绍了外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通过国外经验提供的借鉴意义指出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基本构想。

第一章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内涵及其立法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都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内涵与立法意义。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性质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我们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不同的学者与不同的文献对其有不同的理解与表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也应从不同的相关者主体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性质对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有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CSR),是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简称。其概念最早是由谢尔顿提出[7],但是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表述不一。

(一)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

美国学者伯文将其理解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价值,向有关的政策靠拢,从而做出相关的决策、采取理想行动的义务。[8]从中可以看出,该定义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人应履行的一种义务,根据社会的目标价值,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做出理想的决策与行动。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直接列举相关行为来解释企业的社会责任,比如用工与培训、污染防治、资源防治等。

韩国学者李哲松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解为:公司由于其经营会产生巨大的财富,其地位也由商人演变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实体,这种经济实体按照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责任。社会贫富不均的现实与公司过分的追逐经济利润的差异要求企业采取主动的行为,即将部分财富返还社会,积极做公共事业。[9]该定义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主要是从企业与社会的相应现实出发的,企业拥有的巨大财富来源于社会,也应适应社会的需要返还一部分给社会,为社会公共事业做出贡献。

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通过其生产经营除了对其股东承担责任外,还应对全部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即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环境保护、发展公共事业等。由此可见,该理解中指出了具体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已经接近我们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二)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也有相关研究。上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概括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的内容丰富,既是一种强制的法律责任,又是一种道德义务,企业应综合考虑所处的环境和长远利益,全力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以参与社会的发展。

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在相关的研究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股东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我国法学界学者刘俊海指出:企业存在的理由不仅仅是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赢取利润, 而应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之外的所有社会利益[10],即员工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社区利益、环境利益、消费者利益等整个社会的利益。该定义按照社会责任主体进行分类,具体明确。

我国学者卢代富同样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在企业追逐股东最大利益之外的维护社会利益的义务。

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也有学者将其分为两部分:即底线责任和超越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

 

企业社会责任

底线责任

经济责任

法律责任

功能责任

超越责任

伦理责任

文化责任

公益责任

 

从表中可以看出,企业底线责任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功能责任。这是社会责任基本的层面,其中功能责任指的是企业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责任。超越责任包含伦理责任、文化责任和公益责任。这种超越责任主要是企业自愿实行,通常与企业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关,能够为企业带来形象价值和信誉价值。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其范围也不确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多角度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

(三)《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分析

我国2005年10月通过的《公司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五条中指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11]。该条款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的说,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具体内容也能从《公司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得到反映,包括对员工、消费者、环境、债权人的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分析:

1.对员工责任的相关规定

员工是企业重要的利益关系者,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参与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及创造性,有利于协调劳动纠纷、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参与管理有利于企业的民主管理,进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12]。

进行劳动保护,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维护员工利益的重要措施。员工对企业的生产负有直接的责任,员工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业绩。对员工进行劳动保护、建立相关的安全设施,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员工的基本权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除了《公司法》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外,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有相应的体现,如《宪法》、《劳动法》中对员工的劳动权、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报酬权等的规定。

2.对消费者责任的相关规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由消费者使用,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品影响着企业的销售状况,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安全可靠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合法利益[1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违背法律法规,生产不合格的商品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时应按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明确对消费者的责任,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改善企业的服务水平,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双方进行公平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

3.对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是恒久的话题,关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环境的协调统一。保护资源环境也是长远发展之计,不仅功在当代,而且利在后代。

当前,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出现失衡、资源走向枯竭。企业单纯靠增加资源投入、加大消费、污染环境获得利润,这都是企业落后的发展观念导致。这种错误做法极大的威胁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危及后代子孙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保护环境应是前述要求的应有之意。此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指出了企业的环境责任,企业要想承担该责任,必须改变落后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转变生产方式,以最低的资源消耗、最低的环境污染获得最高的产出。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应该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树立起科学发展的理念。

4.对债权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企业应当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

公司的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这一责任要求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必须合法、无过失的进行,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资金的安全[14]。这种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企业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四)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的延伸

(1)《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更是一种价值宣言

这种理解中,价值宣言具有历史必然性。社会化大生产下,伴随着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企业由此产生。对股东而言,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创造财富,即企业作为一种赚钱的工具而存在。亚当·斯密认为:社会上存在着一种协调的秩序,能够把个人与生俱来的追逐私利的欲望转化为社会利益。因为市场调节对资源有配置作用,自由竞争下社会财富会增加,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自由资本主义下资本家在追逐私欲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了“经济滞胀”,这是凯恩斯理论无法解释的。这导致政府发挥调控机制,自由竞争机制下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由政府调节进行弥补,此时社会责任就作为一种价值进行导向。

企业通过筹集资本,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规模生产,优化产业结构等创造了经济财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这说明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生产经营,遵循竞争机制、有效率创造财富并依法纳税,这样也促进了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公司的营利本质在促进社会繁荣与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此时社会责任就会发挥价值引导的作用以调节不和谐的因素。在社会责任思想指向下,企业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200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成功举办;2007年《企业公民报告》的推出体现了一种“社会价值高于商业利润”的思想。

(2)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行为指向,具有社会准则的功能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也应当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公司的发展不能以侵害消费者、员工、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基础,相反,维护这些主体的合法利益对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都有直接的好处。

但是将社会责任作为社会准则、过分强调社会责任的准则性具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公司经营者的权利,公司借履行社会责任的名义,行使较大的裁量权来掩饰自身的利己行为。“经理逃避责任的最好办法就是宣布其的行为是站在对所有人都负责的角度而言的,‘对所有人都负责’的方式其实是对所有人都不负责”。这就解释了企业负责人逃避一些责任的说法,比如,在其任职期间经营业绩较差,他可能会有这样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将价格调低;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将工资薪酬增加,销售成本的增加、销售额的降低导致了销售业绩的直接下降。当然这体现出了该销售负责人不是一名合格的负责人,经营能力较差,不能胜任该职位,但同时也体现出了过分强调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漏洞。[15]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精要是考虑非股东利益关系者的利益。这是对以往企业经营的目的即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利益的观点的一种修正。但仅仅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不够的,要想真正的了解社会责任的概念,我们需要把握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社会责任性质

责任指的是担任职责和职务,其含义既包含道德上的品质,又包含法律上的尽职尽责。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是相互关联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表现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又具有包含的成分。基础层次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表现为道德责任与公益责任,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从这些关系中可以看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定的社会责任,又包括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如果企业违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根据道德伦理的要求,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强制性的,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它是受企业根据自身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制约的。失去了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失去了基石;忽视了法律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就使得社会责任的实现成为一纸空文。

(二)企业社会责任性质

企业的社会责任性质应当根据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分类进行相关的分析:

1.企业法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企业的员工、消费者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责任,生产安全可靠的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员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的要求。企业违背法律的规定生产不合格商品,侵害消费者和员工的利益会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债权人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应当确保债权人的资金保值增值,保证资金的安全可靠。由于这一责任的存在企业应当对所从事的交易行为采取谨慎合法的态度。一旦违背法定的社会责任,会受到强制性的约束。企业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尽到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环境惠及当代、泽及后世、功在千秋。同样它是一项强制性的责任。

强制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有严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切实实施。在我国,《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为保护消费者、员工、债权人、环境等相关利益者提供了法律基础,这就使企业社会责任有了制度的支撑。

2.企业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对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责任。对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的责任是主要出于企业的自愿行为,是以教育、鼓励以及舆论的手段保障实施的,具有非强制性。比如慈善性捐款、向教育机构提供奖学金、举办公益活动等。这种社会责任一般是以企业的经营状况为基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另外,对企业社会责任往往还存在一种误解。举办公益事业,进行社会捐款活动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能提升企业的信誉,因此这种责任有时会成为企业提升信誉的一种形式或宣传。有些企业会以举办公益活动的多少、捐赠财务的厚寡作为社会责任大小的判断标准,认为捐赠物多的企业完全尽到了社会责任,对捐赠少的企业进行批判。在四川汶川地震时,实力集团万科集团捐款200万,因此很多人指责万科集团没有尽到社会责任,很多人也以为其董事长王石可以通过大笔捐款为自己赢得良好的名声,这歪曲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初衷与实质。道德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是一种社会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的体现。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完善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为我国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内容上的框架与范围上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为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促进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有利于促进公平价值的形成,维护社会秩序。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着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这种公益性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协调,促进社会和谐。

企业对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安全生产、进行员工的培训与学习等,对外举办公益活动、进行慈善捐款、资助教育等等无不体现了社会公平的要求,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汶川地震时,我国企业进行慈善捐款,为灾区的重新建立、灾区人民渡过难关、重获新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使全国人民感受到了温暖,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得以体现,极大地增进了全国人民的团结与和谐。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不断加大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企业是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场所,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贫富差距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和谐。我国外贸企业就业压力过大,工人工资的上涨赶不上经济消费水平的上涨,另外还存在着民工的工资拖欠的问题。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我国公司的发展存在着一种现象,即强者越强。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的财富总和中世界500强的公司财富占到了一半的比例,在我国也是同样,大公司占有全国的很大比例的财富,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就更不用说。如果这些企业能够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无论是在税收的角度还是在维护消费者、债权人、环境以及公益事业上都会对我国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作用。这体现在经济上,还体现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和谐上。

企业社会责任对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体现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两个环节。这主要是由于社会责任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在经营活动中对消费者、员工等实现初次分配上的调节,通过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再次分配上的公平。

中共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战略的高度[16]。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使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与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应该自觉做到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防治污染,实现绿色循环发展,将发展的眼光放远。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有利于人类长远利益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最终增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促进中国经济正轨运转与快速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赢取利润,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在以前被认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利益,赚取高额利润。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往往受利益的驱使盲目进行生产,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员工的利益甚至以牺牲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代价。更有甚者,消费者的生命在他们眼中的还不及利润的价值。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甚至忽视了婴幼儿宝贵的生命,一个个脆弱的生命在他们的产品面前不堪一击,生命过早的陨落是市场经济带来的沉痛代价。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弥补了这一不足,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正规运转,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

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生产安全可靠的产品。相反,产品质量有保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冒伪劣商品会被市场所淘汰,毒奶粉、毒鸡蛋等事件将成为过去。这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业绩,促使企业健康发展,使我国经济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在众多的企业中脱颖而出必须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大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企业在重视增加产品以及服务的质量、进行技术投入、鼓励创新的同时,会加大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以一种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对弱势群体进行关爱。有时看似较低的“公益成本”会带给较大的“社会利益”,而这种“社会利益”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拉动中国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

世界的经济是开放的经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中国政府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积极走向世界。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也具有独特的优势,发达国家为了抵制中国产品往往会设置很多的门槛,提高贸易绿色壁垒,这就为中国进入国际市场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另外,许多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国的涌入也为我国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要想在国际舞台获得发展,必须从自身找原因。产品优势、品牌优势之外还应该有绿色环保作为国际通行证。欧美国家以及中国沿海城市都有相关的社会责任部门规范出口,社会责任审核也成为一种准入制度和评估程序。这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推进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我国立法、司法体系的建立。

政府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纳入到法制化的行列,并对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进行相关的完善。政府应发挥其监护人的作用,从宏观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做出相应的规范和完善,具体可以从法律、制度、相关具体政策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主要是《公司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保护我国消费者、环境、债权人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立法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立法中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相关模糊的认识,存在许多问题,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解决一些问题时往往显得苍白甚至束手无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定伦理化、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不断走向完善成熟。

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首先,应发挥公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公共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制度机制,更好的保护公民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的权利。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监督机制,网络新媒体,尤其微博等是一个新兴的监督方式,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制度建设。 

第二章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深入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知识有利于进一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把握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才能对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的解决措施。

第一节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

20世纪英美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相关的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20世纪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也被人们广泛重视,成为一项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

(一)我国《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概况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有明文的规定,其中第五条第一款指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既包含法律义务又包含道德义务。

 

利益相关者

法律依据

具体条款内容

有无惩罚机制

全社会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员工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进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选取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参与制等

消费者和环境

第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等

债权人

第一条、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得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股东等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

第一条有其余没有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这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迎合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政府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着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除了《公司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外,还有《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都体现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均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明。

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举措:上海浦东新区政府于2007年颁布的《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原则进行了概述。

但是我们应该承认的是,尽管我国社会责任有相关立法,但是其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下列的问题:立法过于分散,尚未建成完善的体系;由于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使其可操作性降低;立法中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等。这些问题表明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渠道虽然很多,但主要的是通过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我国政府是重要的主体,通过履行相应的职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的监督。包括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比如设立银监会、法院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社会舆论的监督是一种直接普遍的监督方式,通过社会舆论我们会发现一些隐藏在“地下”的活动,有利于打击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传播使其在道德和法律上受到双重的惩戒,具有警示作用。在我国,企业很多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都是通过社会新闻媒体来揭开的,“毒奶粉”、“毒鸡蛋”以及各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事件通过媒体的揭露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具有社会影响力。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有相关的立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认识不清,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才算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着错误的认识,这既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缺陷有关,又离不开公司自身的原因。

近年来,各种由于忽视社会责任引发触目惊心的事件屡见报端,企业追逐经济利益,漠视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可谓举步维艰。富士康跳楼事件的发生、本田工人罢工事件的兴起都体现了在社会转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这无不体现了有些企业忽视社会责任、无视社会公众的利益。

伴随着各种恶性事件的发生,企业社会责任也被引入公众的视线,媒体以及政府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政策也相继出现。加上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被广泛重视,经济、环境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的理念不断深入,我国社会责任也引起了企业的重视。

尽管社会上存在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但是,企业遵循社会责任仍是社会发展的主流。

2013年7月10日在东风本田十周年时,东风本田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这个报告既对企业一年来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又为以后继续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借鉴与规划。东风本田在一年来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自觉承担经济责任、员工责任、公益责任和环保责任等。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产品。另外,东风本田发展绿色全价值链,积极进行各种绿色环保活动,例如,在内蒙古兴和县投入大量资金执行植树活动,在东风本田的支持下,该县新增树木约74万棵,为改善当地的自然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东风的执行副总经理陈斌波总结到:十年以来,东风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将其经济、环境、利益相关者各领域的责任付诸实践,虽有成绩但前进的脚步仍未停止。[17]

2004年3月海信集团董事长提出“加快立法,全民节能”[18]。在我国当今电力紧缺的环境下,为解决能源不足、优化产业结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提案中指出国家加快立法,全民应当积极行动等实现优化资源,减轻国民支出,促进经济社会进步。海信集团董事长的这一举措深刻的体现了他为社会公众谋利益,体现了其强大的社会责任感。

三、我国政府与企业对社会责任制度的态度

我国《公司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使企业的社会责任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这符合当前我国以发展为主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这之后,企业的社会责任备受社会舆论的广泛重视,也成为对公司经营总体的一种重要判定标准。公司逐渐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

1.政府的态度。企业社会责任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作为重要的主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不仅是倡导者还是监管者。这体现在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调控的方式鼓励倡议社会责任的实行,这有利于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变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强调企业自律也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这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价值,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

2013年7月11日,在政府的支持下,杭州市举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果发布会,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出席会议进行发言并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了表彰,另外对以后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进行了相关的部署。这次会议表现了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关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监督、政府奖励等,对企业履行责任的重要意义。在这项会议上,政府重视和谐发展劳动关系,以“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出推进社会建设,加强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性。这对凝聚全社会力量,加快建设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谱写新的发展篇章具有重大的贡献。

2.企业的态度。英国政府倡导:政府鼓励同时企业自律的理念。企业对社会责任应当抱有一种积极态度,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2004年3月,万通地产集团在北京举行公益活动,为“绿色社区标准指标体系”的建立做出积极的贡献。万通公司投身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表现了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这有利于在全国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带动其他企业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社会公众的态度。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提到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此,我国《公司法》赋予了每一个公民都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相关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为更好的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可操作性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偏废,并且应不断地改进与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在建设进程中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就其存在的缺陷以及成因进行如下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存在的缺陷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具体的落实下来还缺乏相应的机制。具体来说,存在着下列缺陷:

(一)立法缺乏整体协调性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有相关的立法。有市场主体类的立法,如《公司法》等,它们为保护消费者、员工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市场主体外的立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等,它们明确了企业履行具体社会责任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但是这些法律之间缺乏整体的协调,交叉重合的内容较多且有许多疏漏。

此外,立法缺乏整体协调性还体现在:我国《公司法》在总则中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条款,但是分则中缺乏具体的条款进行详尽的说明,也就是说虽有明文规定,但从整体上却是不协调、操作性差。这也使得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无法可依,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地位显得有些尴尬。这一缺陷使得企业社会责任降低了存在的意义,有些人甚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仅是宣传,它是企业管理者、消费者与员工等进行斗争的武器[19]。

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直接制约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和完善。实现立法上的协调统一。

(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不足

《公司法》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核心法律,其在立法上存在着不完善。其中的规定不能得到具体的落实,尤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债权人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是企业经营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通过生产经营对债权人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即保护资金的安全与资金的增值。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利在企业经营利润中收回固定的利息以及本金,而此时的公司社会责任就是保障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得以实现。这也就对公司的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我国《公司法》中确定的相关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最低资本金制度等,但是这种制度只是限于公司在刚刚成立阶段,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也是较为消极的。因此,在公司法的立法框架下有必要对企业利益关系人-债权人建立更为有效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实。

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对所承担的责任缺乏责任意识,对广大消费者不负责任。这表现在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产品的质量要求生产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视环境影响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还表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缺乏了解,没有将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项违法的行为,在经营时保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这极大的阻碍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进程,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受阻。

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企业自身有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存在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不去承担社会责任。一个成功的企业必定是具有强烈责任感的企业,正是由于其重视社会责任使得其在市场中越发具有竞争力。只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企业是不能实现长久发展的。而我国企业存在着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的状况,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延缓了社会责任法制化的进程。

(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存在冲突

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与企业的经济责任之间的矛盾。企业有经济责任,即发展经济,维护股东的利益。但是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对所处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当地一家大型重工业企业,其对当地的经济、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该企业系环境污染严重企业,会严重破坏当地的自然环境,此时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使得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我国企业社会制度起步较晚经验不足

西方英美国家的企业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且经历了较大的社会变革,在社会巨变中企业制度发展日益走向成熟。企业制度的完善使得企业拥有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完善的企业制度会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包括对员工素质的提高、对社会环境的保护等。而我国企业发展历史较短,我国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与英美国家不同,其发展中存在不成熟的地方。我国企业的运作和管理、企业准则等缺乏足够的经验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存在不足,缺乏操作性的规定,使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

(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不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机制,在我国监督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政府、市场参与者及舆论监督等。

政府职能执行不到位。政府代表着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职能的履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重要的规范、约束作用。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规范企业自身行为,使其自觉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生产,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政府是重要的市场监护人,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通过执行政治职能并辅以经济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而我国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存在着缺陷,政府监督机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完善。我们可以建立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以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对相对原则的法律规定给以具体的说明,使之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还需进一步的加强,消费者协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社会上的这些组织还没有完全被社会公众所认识,当消费者的权益遭受侵害时这些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很少。因此,要想真正维护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组织应该发挥其本身具有的监督作用。这包括完善自身的发展模式,自觉深入社会公众之中。比如可以举办一些社会活动,向社会大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责任意识;采用一定的调查方法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监督,将结果反馈相关责任人,并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组形成监督机制。

第三章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尚需完善,除了国外制度建设对我国提供的有益借鉴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还应结合中国的现实,使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得到完善。

第一节 外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及其立法经验

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成功之处值得我国借鉴,其中符合中国国情的部分我们应该大胆的学习,取其精避其弊,从而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更加完善。

一、日本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与经验

日本重视其国家的社会责任制度立法,在2005年颁布的《商法典》中就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规定。在这部重要的法律中,企业社会责任以具体的制度规定来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日本《商法典》中突出的一点是企业对债权人责任的相关规定,这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上具有国际借鉴意义。公司债债权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开设的,公司债管理公司作为公司债债权人的代理人处理有关公司债务管理事宜。在《商法典》中,对公司债管理公司的设立、职权范围、相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在发行有担保公司债券时,发行人与受托人应该缔结信托条约,受托人管理公司的债券;公司在发行无担保公司债券时发行人应为债权人委托公司债管理公司,处理债务的保全与管理。日本的立法偏向于强化受托人的管理机制,保全债权人的利益[20]。伴随着公司债债权人制度的确立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也相应的建立,该项制度中的会议由债券持有人或受托人发起召开,通过会议讨论关于债权人重大利益关系事项,有利于资金的保全与增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典》中对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执行等有相应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做到了具体、规范。[21]

日本重视其本国的经济发展,主张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方式。日本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是十分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强调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发展经济,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顾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形成了独特的企业文化。

松下公司有“工业报国”的企业文化。日本一些成功的企业家们认为:“企业的发展必须以赢取利润为首要,但是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损害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却是通过合理的经营提升社会的生活水准”。从中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并不一定是完全自私的行为,它可以有益于社会,企业是社会的公器[22]。这种企业文化对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日本建立了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且日益的完善。其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企业自身的监督和舆论等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立的主体,通过履行其政治职能实现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监督;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治理部门,有利于推进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内部建立部门说明企业已经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化为一种自身意识,有利于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舆论的监督是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将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现象告知于公众,在道德层面上使该企业受到惩戒的同时对其他企业予以警示和教育,具有社会教育意义。

二、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与经验

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上,美国可以说是先行者。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广泛的研究。随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相关行为。一些美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及实施、完善都做出重要的贡献。美国举行的社会责任运动也促进了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真正运用到立法实践中,保护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有相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生产活动,其中《公司法典》、《商业公司法》等是两部重要的法律。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如《同工同酬公约》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美国“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在1989年的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上提出的新的公司法议案中,提出了“利益相关者条款”[23],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逐步完善,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

为了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美国还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通过这种专门的管理机构,维护员工、消费者等的利益。比如企业道德委员会,这个机构要求对员工进行教育,从维护员工的利益出发解决与员工相关的问题,提高员工的待遇。

美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还有相应的监管机制,其监察的范围包括企业各方面的经营活动,通过进行监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规范,从而有利于其改进,如美国许多知名的大公司还发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渠道分为舆论监督和市场参与者监督等。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等传媒机构,如财经媒体,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如美国财经杂志《商业周刊》以其具有的社会影响力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督主要包括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比如银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等,通过这些部门发现经营中的问题,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

三、德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与经验

德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方面较美国而言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但是,德国却是一个在思想层面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有相关的宪法规定企业行使自身权利义务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其中德国的员工参与制度尤其显著。[24]德国众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最突出的是为谋求雇员的利益做出的努力。《股份公司法》、《企业宪法》等都体现了对劳资关系平等、维护雇员利益的规定。

第二节 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

通过对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研究以及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分析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需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总结自身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这对我国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建设都是极为有益的。

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主体地位

我国虽然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法律用来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明确的概念,其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以前我国企业的责任主要是经济责任,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的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改变了之前对企业角色的看法。要想使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必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主体地位,其途径可以是在有关法律中突出其主体地位,也可以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公司法》中虽然突出了其主体地位,但是这种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社会责任主体地位的强化还应当做到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主体地位要求我们不仅要有相关的主体性法律,还应保障在不违背主体法律的基础上,相关具体制度得到贯彻落实。这就需要对具体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比如美国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对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在总则中引入司法操作性的条款,分则中具体说明[25]。

《公司法》第五条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说明,但是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有关于保护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条款,但是没有对相关利益主体及企业应当负的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说明,这就使得该法律条款在具体的操作上存在着不足。因此,为了使企业社会责任在实际中更加具体、可操作,总则中须引入司法操作性的条款,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并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进行更为具体的说明。

《公司法》分则中有关于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的相关规定,其有利于保障这些利益主体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分则中对利益主体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侧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还包括环境、社区等,而在分则中这部分的规定显得较为粗略。没有详尽的法律规定势必会导致该条款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分则中对具体内容以及企业应当如何实施做出详尽的说明意义重大。

二、健全与企业社会责任配套的法律法规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制建设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执行的重要手段。《公司法》是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法律,其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有原则性的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在《公司法》中有相应的体现,还应贯穿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比如《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中有很多的规定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密切相关的,其中既涉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涉及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如环境、消费者等的利益。这些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健全与企业社会责任配套的法律法规要求在这些相关法律中突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性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有主体性法律作为依据,还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有利于形成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既要有主体法律的规定,又要有配套法律的支撑。主体法律和配套法律是相互统一的。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概念引入到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中,有利于构建以《公司法》为核心,以相关法为支撑的法律体系,促使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实处。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

企业的发展源于企业对利润的不断追逐,这种逐利的动机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换句话说,社会福利的“蛋糕”离不开企业的逐利行为。企业逐利无可厚非,重要的是如何保证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与社会利益的实现相结合。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而不是放任自流,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将社会责任与本公司的经营目标相结合。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需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并将其落实到实处。激励包含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激励。通过实施一定的物质激励措施,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例如,对从事公益事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激励;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以相应的物质奖励;对维护消费者、员工利益的企业进行表扬和鼓励等;对自觉维护社会环境、节约社会资源的企业予以表彰并进行社会宣传等。对于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这些举措都会提高其积极性,将履行社会责任转化成一种自觉行为;对于忽视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这种激励措施起到的是一种学习和指引作用,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企业自身的努力。政府除了通过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外,还应通过专项活动、舆论宣传等传播社会责任的理念等进行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了解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企业自身应当不断的学习,培养自身的责任意识,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为此,企业应当适应社会的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适时调整自身的战略目标和价值取向,建立相应的企业文化,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四、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惩罚与约束机制

在《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中大多没有惩罚性的机制作为约束。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企业违法将不会受到严厉的约束,社会责任的实施也会加大难度甚至只会成为一种形式。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制和伦理的统一,如果没有相应的惩罚与约束机制,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性将难以实现,形同虚设。建立健全的法律惩罚机制要求对行使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鼓励,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企业进行惩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片面追逐高额经济利润、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时常出现。一定层面上来说,也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逃避社会责任没有一定的惩戒。没有相应的惩处就会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种口号,企业违背社会责任也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将惩罚机制纳入到立法中,设置较高标准准入制度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例如,在立法中将致害物质的含量标准要求提高;将环境保护标准提高等,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这有利于遏制社会主义经济下忽视社会责任的行为。因此,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完善的惩罚与约束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

建立相应的惩罚与约束机制不仅体现在法律方面还体现在道德方面。

在法律层面要求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惩处企业违法行为就做到了有法可依;有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就不会在具体的操作面前无所适从;有了相应的监管机制能促使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拓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面,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道德层面要求增加企业道德成本,批评警戒忽视社会责任的企业等。应当重视道德约束的力量,通过道德约束,企业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自身良心以及社会舆论的谴责。这样增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和道德成本,有利于企业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在高额的成本面前自觉承担起理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和美国的经验建立相应的惩罚与约束机制,完善的社会责任监督体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从法律层面对违反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警示和惩罚。另外,重视舆论监督,将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现象公之于众,从道德层面上对企业给予警示和教育。

第三节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施保障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施还需要相应的保障,这主要体现在文化保障与社会协同保障方面。

一、实施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文化保障

(一)建立企业社会履责监督机制构建CSR价值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制与伦理的统一。道德伦理为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动力。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提供的是一种精神支撑。马克斯·韦伯曾经说过,要想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首先应当建立一种依赖于道德伦理的精神秩序,只有这样,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才能在其后随之出现。企业社会责任中道德要求作为一种价值引导,在伦理层面对企业进行约束,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建立一种注重社会利益的企业文化。大量的实证表明企业文化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具有正相关性,良好的企业文化能提升企业的价值,为企业带来繁荣,同时有利于社会和谐。如果说法律是种硬性的规定,那么企业文化则是一种柔性的调节,企业文化具有一定的社会感染力,是对法律的一种必要补充。[26]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在竞争中更具有优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考评,关注公益事业,比如关爱弱势群体、保护环境能够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不断行使其社会责任。企业之间也应不断加强合作,提高合作意识,这样能够产生一种集体带动效应,为构建CSR价值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传承优秀文化设立专项社会履责基金

我国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有一定的理论思想基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与我国传统文化相一致的。我国古代存在着“义利观”,主张利终于义,主张“重义轻利”。这些都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儒家思想代表者孔子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可见在古代义、利也是评判君子与小人的标准。

中华传统文化作为古代智慧的结晶,核心是重视道德修养,注重道德教育,主张道德自律,注重和谐,兼爱,把个人与集体联系起来;主张修身以立国,在社会中实现价值。对于商人而言,主张遵守商业准则。可见我国古代商业中已经蕴含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在中国现代经济社会中,传承民族文化,对忽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道德教育意义重大。

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新的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主张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坚持统筹兼顾。据此,我们企业应该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项目,专门用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添砖加瓦,丰富物质基础。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统一的关系。坚持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内容,坚持生态文明、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体现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一个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是不能实现长久发展的,一个缺乏社会责任的社会是不能持续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应当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强调企业培养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与道德伦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社会协同保障

一项制度即使再完美,如果不去实践,那么这项制度最终会因被“束之高阁”而遭遇搁浅;如果只讲制度的完善不去讲实践的完善,只能称为“纸上谈兵”。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还应从行为实践上做出积极的努力。通过实践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

1.提高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企业要想做到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首先就应该有一种社会责任意识。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学习相关知识,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知识,懂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性质、特点等;通过身边的企业经营活动提高自身、完善自身,更多的了解周围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从中得到相应的启发,这种方式下借助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感染力提升自身的意识。只有企业了解到企业社会责任,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重要性,才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还需要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努力:政府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监督,社会媒体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社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更多的指导和鼓励。具体来说,可以举办相关的活动,建立更多的通道使社会公众了解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社会责任意识是指导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基础。

2.审视自身,将企业社会责任内化为一种行动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审视自身,把握自身的情况,包括经营资产、经营规模以及未来的发展竞争力。只有把握自身的发展、从自身出发才能做到更加符合实际,使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现实可行性。

通过审查自身的发展状况,把握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根据自身的实力状况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这种说法并不意味着企业发展差就不用履行相应的责任,而是意味着企业承担基础的社会责任就可以。企业的发展分为开创阶段、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同的。二者呈正相关的关系。

表一 企业对相关利益者承担的责任及大小分类

 

相关利益者

自然环境

社会公益事业

经济方面责任

法律方面责任

道德伦理责任

 

表二 企业发展阶段与所承担的责任关系

 

开创阶段

成长阶段

成熟阶段

经济方面责任

法律方面责任

道德伦理责任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不同阶段的企业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者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具体责任的大小也是不同的。

表一中可以看出,企业对不同利益关系主体的责任不同,对相关利益者,比如消费者、债权人、员工等主要是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是承担道德责任。这种关系是一一对应的。

表二中可以看出,企业发展阶段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关系。企业在开创阶段,由于其实力比较小,承担的是基础层次的责任,此时道德责任承担较小;在

成长阶段,企业的实力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加大,此时企业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基础层次的责任,而应该承担基础层次的责任和中级层次的责任;随着企业不断壮大,企业经营模式不断完善,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占有重要的位置,企业有能力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比如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等道德责任。可见,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的大小以及承担责任的层次是与企业的发展程度、发展阶段相关的。

因此,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对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相应的了解,承担相应的基础责任或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落实社会责任的时候保持清晰,避免不知所措。

3.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转化为一种习惯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以一种道德修养,体现了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整体意识。企业有了社会责任意识、采取相应的行动之后,还应该将这种行为予以强化,将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一种习惯。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企业应当懂得科学发展,强化意识,不断学习,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只定位在经济责任上,除了维护股东的利益外,还应维护消费者、员工、环境等各方面的社会利益;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予以规范,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办法,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表扬和鼓励,这样有利于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同时采用这种精神鼓励的办法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为了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企业应当不断培养自身的责任意识,将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培养成一种习惯。这是符合我国新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紧跟世界经济步伐、迎合世界发展潮流的途径。

(二)加强政府引导、公共监督,完善企业社会责任

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还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具体的措施简要概括如下:

1.为了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切实贯彻和履行,国家应当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惩罚与约束机制,加强监督。为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2.社会公众应当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重要性,提高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监督。

结语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企业的开拓,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企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的不变旋律。

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本身、整个社会有重大的意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企业责任感的强烈体现,只有了解社会责任、自觉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承担社会责任还有益于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既存在相互对立的一面,也存在相互统一的一面。经济的发展会消耗资源,对环境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也会对消费者、员工的利益带来一些损害,但它们又是相互依赖、和谐共存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的进步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二者是统一的关系。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能为企业带来社会利益。因此,应当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坚持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坚持科学发展观。

企业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对保障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较晚,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较西方国家来说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了解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有利于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不足,进而把握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为我国的立法、司法建设做出相应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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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中共十八大报告内容。

[2]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它要求企业或组织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目前该标准已在全球的工商领域和企业机构逐渐推广、应用和实施,成为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竞争的一个重要条件。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4]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视角透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5]匡海波:《企业社会责任》,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

[6]参见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相应的规定。

[7]匡海波:《企业社会责任》,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滴113页。

[8]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1页。

[9]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10]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11]参见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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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2页;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41-142页。

[14]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42页

[15]张维迎:《正确解读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长三角》2001年第11、12期合刊,第31页。

[16]参见《中共十八大报告》。

[17]参见东风十周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18]参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信集团董事长的提案。

[19]SMITH Rutherfor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Term We Can Do Without[J]. 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 . 1986(2):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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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陈炳富,周祖城:《企业伦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6-83页。

[23]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页。

[24]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载于莹主编:《法学微言——赵新华教授花甲纪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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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张家瑞:《建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商业时代》2007年第9期。